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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2707号

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诺克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诺克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2707号

原告: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92PHKX4。

法定代表人:谭送武,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宁波市奉化诺克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园区通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9876581XN。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奉化诺克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宝信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干丹丹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