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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647号

李建龙、汤湖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龙;汤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汤湖军,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龙与被执行人汤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湖军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湖军的存款39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金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