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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3民初167号

邓贻会与邓银、江安县鸿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贻会;邓银;江安县鸿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民初167号

原告:邓贻会,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211510。

被告:邓银,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江安县鸿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淯江花园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9P16U。

法定代表人:张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方,公司员工。 原告邓贻会与被告邓银、江安县鸿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邓贻会于2019年6月3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贻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贻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0元,由原告邓贻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作强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登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