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保169号
申请人:王清国,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张丹,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戴琨,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
被
申请人:襄阳市召唤师网咖,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盛景小区******门面。投资人:戴琨。
申请人王清国与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清国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30万元。申请人王清国及案外人柯冬梅以其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2)第320712069-411共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清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王清国及案外人柯冬梅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地使用,地使用权证号用(2012)第320712069-411共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