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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执保169号

王清国、戴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清国;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保169号

申请人:王清国,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张丹,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戴琨,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

被

申请人:襄阳市召唤师网咖,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盛景小区******门面。投资人:戴琨。

申请人王清国与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清国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30万元。申请人王清国及案外人柯冬梅以其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2)第320712069-411共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清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戴琨、襄阳市召唤师网咖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王清国及案外人柯冬梅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地使用,地使用权证号用(2012)第320712069-411共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