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03执904号

任涛、赵静与秦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涛;赵静;秦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任涛,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赵静(系任涛之妻),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秦志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任涛、赵静与被执行人秦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秦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任涛、赵静购房款550000元,并于任涛、赵静为其协助办理完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7号东辰二号5#楼012703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过户手续的当日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元,实际产生的房屋过户费用由秦志明承担。因秦志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涛、赵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秦志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志明应支付任涛、赵静购房款750000元,并负担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及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13662元,本案执行费10037元,以上合计773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志明的银行存款7736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秦志明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任涛、赵静支付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