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082民初2844号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国宏、李若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袁国宏;李若冰;袁建民;汪桂兰;长葛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泽霖;岳朝国;张金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2844号

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葛市葛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69533X。

法定代表人:贾明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该行职工。

被告:袁国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李若冰,女,1987年8月4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袁建民,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汪桂兰,女,1958年4月6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长葛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市区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69461236C。

被告:李泽霖,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岳朝国,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张金柱,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国宏、李若冰、袁建民、汪桂兰、长葛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泽霖、岳朝国、张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