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2844号
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葛市葛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69533X。
法定代表人:贾明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该行职工。
被告:袁国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李若冰,女,1987年8月4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袁建民,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汪桂兰,女,1958年4月6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长葛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市区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69461236C。
被告:李泽霖,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岳朝国,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
被告:张金柱,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长葛市div>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国宏、李若冰、袁建民、汪桂兰、长葛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泽霖、岳朝国、张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