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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执恢105号之一

雷咏梅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咏梅;杨旭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咏梅,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梅,系杨旭东之妻,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雷咏梅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68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川0682执恢10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4月330日,依法委托京东网以680,000元的起拍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德阳市住宅用房一套。周建蓉通过竞买号19466875于2019年5月31日在什邡市人民法院于京东网开展的“拍卖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住宅用房一套”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680,000元竞得该房产,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交纳尾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住宅用房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建蓉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转移至买受人周建蓉。

二、买受人周建蓉自行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大伟

审判员廖传英

审判员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