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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刑初254号

李春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春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彦,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0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以沂南检捕诉刑诉(201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彦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蕾、张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春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南县铜井镇永胜加油站附近时,驶入对行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春彦、李某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盛善祥、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2、李某3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春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春彦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春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春彦与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彦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电子档案,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春彦的供述,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化)字[2018]YC2981号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春彦有前科,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适当从重处罚,但其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春彦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路兆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