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524民初546号

王喜兰与任志刚、贾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喜兰;任志刚;贾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4民初546号

原告:王喜兰,1975年1月15日出生,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任志刚,男,约30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贾宏斌,男,约32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王喜兰诉任志刚、贾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喜兰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王喜兰负担。

审判员  闫晓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