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4民初546号
原告:王喜兰,1975年1月15日出生,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任志刚,男,约30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贾宏斌,男,约32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王喜兰诉任志刚、贾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喜兰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王喜兰负担。
审判员 闫晓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