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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执32号之一

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生,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汪盛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

一、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租金160703元;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75元、执行费2326元由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宜昌市科力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章富翠

审判员 马晓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