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6046号
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群,女,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莹,女,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欧文辉,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邓年,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文辉、邓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