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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执9号之一

黄洁、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洁;付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9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洁,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付军,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7499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59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万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