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9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洁,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付军,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7499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59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万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