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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民初1002号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家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家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1002号

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田路栋(市交通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16741。

法定代表人:黄海伦,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东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壮族,系该单位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丹,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

被告:梁家惠,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家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梁家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陆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