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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执93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周益庆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周益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

负责人:张选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益庆,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益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益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益庆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