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1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于志强,男,满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温怀民,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于志强诉温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辽1103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转入执行阶段。经查,温怀民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土地整理中心有补偿款形式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温怀民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土地整理中心的补偿款21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