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异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林外庐商铺**7-1。
法定代表人:熊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尘,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文彬,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孟晶,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文彬、孟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将本案(2015)鄂武昌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由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熊丰。事实与理由: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文彬、孟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鄂武昌执字第01132号。2019年3月8日,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与熊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文彬、孟晶的债权及所有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熊丰,申请人已将该债权转让通知给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文彬、孟晶。至此,熊丰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并享有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利。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文彬、孟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2019年3月8日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熊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熊丰。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一份2019年3月9日由被执行人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和被执行人欧阳文彬签名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熊丰,案外人熊丰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熊丰,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顺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陶冲祥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韩 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何利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