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以虞龙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6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66,164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2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敏
书 记 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