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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19号

白玉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白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玉涛,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执未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奉果、王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白玉涛酒后驾驶鲁A0××××小型轿车沿省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城角头村西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带至龙山派出所处理时因其有酒驾嫌疑被移交章丘区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民警遂将白玉涛带至章丘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检测,被告人白玉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mg/100ml,属酿酒状态。被告人白玉涛于2018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二张,归案记录,查获经过,检测设备现场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吕某、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白玉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玉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被告人白玉涛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玉涛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玉涛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玉涛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玉涛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6)鲁018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白玉涛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白玉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