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葛金霞,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伟峰,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葛金霞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02民初2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金霞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李伟峰并未将葛金霞的46000元用于投资或转账给投资项目,李伟峰占有46000元属于不当得利。
二、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葛金霞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葛金霞在原审庭审中对于法庭发问“原告,陈述向被告转账46000元的起因、经过”时回答:“之前跟被告是好朋友,被告向我介绍了山东的一个养老项目,我考虑到可以给父母养老,就去当地考察了,觉得还不错,就同意向这个项目投资,但是因为我没带钱,被告说先替我垫上,等回头让我再还给他,等回郑州之后我就把钱给被告了”,对于法庭发问“原告,你认为你和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时回答:“投资理财关系”,故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投资理财关系,提交了其向被告转账46000元的转款凭证,但庭审中,原告称基于被告向其介绍的养老项目而投资,当时投资款由被告代为垫付,事后原告向被告还款形成了本案46000元的转款,从其陈述可知,原告投资的对象并非被告,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投资理财关系及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有证据证明,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葛金霞的起诉并无不当,葛金霞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葛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葛金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昌晓艳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荆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