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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3426号

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与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民初3426号

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E家人小区****。

法定代表人:文朝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E家人小区西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

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文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9350元(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共计19个月的租金)。2、被告支付物业费14760元、电费2699.6元、水费1753元,三项共计19212.6元。3、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起开始租赁原告小区西北角的房屋。2016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续签《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麓谷E家人小区西北角一栋三层的面积约为400平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6年7月9日到2019年7月8日止,共三年。年租金为43800元,每年分两次支付。被告从2017年7月10日起开始欠缴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不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于是原、被告在2018年11月14日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在《解除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将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走。被告没有履行双方的约定,直到2019年2月12日,才将物品搬走。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止,被告欠付16个月的房屋租金,占用房屋3个月,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应按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被告共欠19个月的房屋租金69350元。被告自2015年9月起开始欠物业费、水费、电费。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被告共欠物业费14760元、电费2699.6元、水费1753元,三项共计19212.6元。综上所述,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被告欠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水费共计88562.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答辩、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长沙市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甲方,于2018年10月8日更名为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麓谷E家人小区西北角一栋三层的面积为4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约定:租期从2016年7月9日到2019年7月8日止,共三年。第三条约定:年租金43800元,分二次付款。第十条约定:乙方水电费每季度一交,即抄即收,如不按时交纳,业委会可停电停水。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7年7月10日开始未交纳房屋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未交纳。2018年11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解除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从2017年7月10日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止已有16个月处于应收账款状态。合计应收款项为58400元,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现乙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也无意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承租房屋至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自所租赁房屋搬出,乙方至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签字起三天内,乙方需从所租房屋内搬走乙方所有物品。《解除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至2019年2月12日才腾空房屋。2019年2月13日,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中显示:“1、业委会替鼎力机电支付的款项(由物业已收款):物业费:2015.9.1-2017.4.30,360元/月*20个月=7200元;电费:(38368-36506)1862度*1.2元/度=2234元;水费:(3122-2624)498吨*3.52元/吨=1753元,合计11187元。2、鼎力机电2017年5月1日-2019年1月31日欠费:物业费:2017.5.1-2019.1.31,360元/月*21个月=7560元;电费:(38756-38368)388度*1.2元=465.6元,合计8052.6元。以上鼎力机电共欠费用19212.6元,因鼎力机电是与麓谷e家人业委会签订租赁合同,请业委会协助我司追回以上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被告自2017年7月10日开始未依约支付房屋租金,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并约定被告于合同解除后三天内腾空房屋,但被告至2019年2月12日才腾空房屋,被告应按照房屋租金标准支付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房屋租金69350元(43800元÷12个月×19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为被告垫付的物业费7200元、电费2234元、水费17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其他物业费及电费,应由物业公司另行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支付房屋租金69530元。

二、限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费7200元、电费2234元、水费1753元,共计11187元。

三、驳回原告麓谷E家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被告湖南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春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旸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