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2824号
原告:付雷,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军,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芳,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凤财,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杨志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付雷与被告刘凤财、杨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付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计2928元,由原告付雷负担。
审判员 姜夏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