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81民初1949号
原告:曾柒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树林,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琪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江,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斌,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廖玉龙,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柒生与被告湖南琪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海斌、廖玉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柒生以目前取证困难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柒生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柒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曾柒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森
人民陪审员 文德和
人民陪审员 邓陈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娟 代理
书记员 肖 睿 代理
书记员 廖佳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