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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执245号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赵营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赵营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建东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85741。

法定代表人:王永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龙,山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营宾,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营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3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赵营宾返还申请人租赁物;向申请人支付租金47万元、违约金11954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20350元、仲裁费232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营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 2019年4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营宾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通过智法送达程序查询赵营宾电话号码,未查询到相关的联系方式。 2019年4月18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营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执行人员到赵营宾工作单位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法务办公室人员称被执行人赵营宾已失联多年,多年未到单位上班。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赵营宾住所地、单位所在地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涉案的租赁物,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营宾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严龙通话,通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严龙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公告悬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3131.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到位标的。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3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