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4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麒屹(绰号“阿东”),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志刚(绰号“阿刚”),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大新县。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农志扬,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福隆(绰号“阿福”),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蒙元路,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定钦,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峰,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先友,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东(绰号“阿宝”),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大新县。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吴定钦、陈伟东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家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东及其辩护人许福天、被告人周志刚及其辩护人农志扬、被告人潘福隆及其辩护人蒙元路、被告人陆麒屹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吴定钦及其辩护人杨晓峰、王先友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受越南人雇请,帮助越南人将被告人吴定钦等人购买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进境,运往广东。 2018年6月17日上午,潘福隆雇请面包车将越南人从中越边境1124号界碑附近小道偷运进境的10个犀牛角,拉运至凭祥市孝溢公墓西南侧后门往里20米处给周志刚。次日,由陆麒屹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在前方看路,周志刚驾驶车牌号为桂F×××××的越野车携带10个犀牛角从凭祥出发前往广东省,并于6月19日将其中7个犀牛角送至广东省普宁市池尾收费站附近交给吴定钦妻子章某(另案处理)。吴定钦接到犀牛角后,将其中一个切割件分割成2块。同年7月26日,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普宁市新中药材专业市场9栋105-106号抓获吴定钦,并在其家中缴获疑似犀牛角5个、犀牛角切割件3块,总净重3.0441千克,价值761025元。 2018年7月3日上午,潘福隆雇请面包车将越南人从中越边境1124号界碑附近小道偷运进境的1个犀牛角和9箱犀牛皮,拉运至凭祥市孝溢公墓西南侧后门往里20米处交给周志刚和陈伟东。随后,有陆麒屹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在前方看路,周志刚、陈伟东驾驶桂F×××××越野车拉运上述动物制品,从凭祥市经二级路往龙州方向行驶。当天12时30分许,当两车行驶至路段时,缉私民警当场抓获陆麒屹、周志刚和陈伟东三人,并在桂F×××××越野车上缴获犀牛角1个,净重5.5559千克,价值1388975元;犀牛皮272.7千克,价值20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吴定钦、陈伟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吴定钦向走私人收购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方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吴定钦、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的行为均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定钦、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陈伟东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在庭审中,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有坦白情节,吴定钦没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定钦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其接收的动物制品是为越南人保管的,并不是向其购买。 吴定钦的辩护人提出:1.认定吴定钦收购珍贵动物制品证据不足,吴定钦自辩认为是帮越南人阿某1保管是可信的;2.涉案物品的封存、保管、提取不符合相关规定;3.如果要定罪,吴定钦与阿某1共同犯罪中也是起保管的次要作用,为从犯。 被告人陆麒屹辩称其行为只是运输,没有走私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陆麒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陆麒屹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1.在吴定钦家中被查获的动物制品不能证实为陆麒屹等人2018年6月19日所送的制品;2.陆麒屹在本案中受雇于他人,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同时也是初犯,如实坦白。 被告人周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周志刚的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指控周志刚的罪名,但认为周志刚只是受雇于他人,起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周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供认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潘福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潘福隆辩护人提出:1.潘福隆是受雇于他人,应为从犯;2.潘福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行为。 被告人陈伟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陈伟东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案物品鉴定程序违法,依据的法律已经失效,价格不具有合法性;2.陈伟东为本案从犯,且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吴定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吴定钦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吴定钦患有高血压、胃炎、腰椎突出等疾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受越南人“阿某1”的雇请,帮助“阿某1”将被告人吴定钦等人购买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进境,运往广东。 2018年6月17日上午,潘福隆雇请面包车将越南人偷运进境的10个犀牛角,拉运至凭祥市孝溢公墓后门处交给周志刚。次日,由陆麒屹驾驶车牌号为桂A×××××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在前方看路,周志刚驾驶车牌号为桂F×××××的猎豹车携带10个犀牛角从凭祥出发,并于6月19日将其中7个犀牛角送至广东省普宁市交给吴定钦妻子章某。7月26日,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吴定钦,并在其家中缴获吴定钦处理过的犀牛角5个、犀牛角切割件3块,总净重3.0441千克,价值761025元。 2018年7月3日上午,潘福隆雇请面包车将越南人偷运进境的1个犀牛角和9箱犀牛皮拉运给周志刚和陈伟东。随后,由陆麒屹驾车在前面看路,周志刚、陈伟东驾车拉上上述物品,从凭祥市经二级路往龙州方向行驶,在半途陆麒屹、周志刚和陈伟东被缉私民警抓获,并缴获犀牛角1个,净重5.5559千克,价值1388975元;犀牛皮272.7千克,价值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是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以及本案立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吴定钦、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捕现场照片,搜查、抓捕、扣押过程光碟6张,证实:①经依法对陆麒屹的人身、住所及其驾驶的桂A×××××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进行搜查,依法查获并扣押:手机2部,农业银行卡2张,写有数字的小纸片2张,人民币现金8050元,农业银行取款回单1张,农业银行转账回单1张,护照1本,A4纸5张,电话卡1张,对讲机1个,车牌号为桂A×××××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1辆,车钥匙1个。②经依法对周志刚驾驶的车牌号为桂F×××××的猎豹车进行搜查,依法查获并扣押:手机3部,对讲机2台,银行卡3张,疑似犀牛皮272.7千克,疑似犀牛角1个,车牌号为桂F×××××的猎豹车1辆及车钥匙1把。③经依法对潘福隆的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查获并扣押:手机2部。④依法扣押陈伟东的以下物品:手机2部。⑤依法扣押陆某1的以下物品:手机1部,银行卡2张。⑥经依法对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吴定钦、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查获并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2张,疑似犀牛角5个,疑似犀牛角块1个,疑似犀牛角块2个。 4.货物清点(过磅)记录等,证实:经过磅,2018年7月3日缴获的1根疑似犀牛角净重5555.9克,9箱疑似犀牛皮共净重272.7千克;2018年7月26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新中药材专业市场105-106号缴获的8块疑似犀牛角,总净重3044.1克。 5.车辆通行记录和运行轨迹,证实:桂F×××××车、桂A×××××车行车轨迹、高速公路通行记录,其中,2018年7月2日至3日在案发地出现,2018年3月至7月,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辖区内的通行记录。 6.通话清单,证实:①陆麒屹:手机号码187××××4485,用户名陆麒屹,与周志刚的手机号码173××××6833有多次通话记录,其中2018年6月18日通话4次。手机号码180××××3443,用户名陆麒屹,与周志刚的手机号码173××××6833有频繁的通话记录,其中2018年6月16日通话2次、17日通话6次、18日通话1次,7月2日通话1次。②周志刚:手机号码187××××6833,用户名黄金凤(周志刚妻子)。手机号码173××××6833,用户名黄金凤,与陆麒屹手机号码180××××3443通话情况同上。手机号码156××××8831,用户名牛蓉,自2018年2月5日起与潘福隆手机号码135××××9277有频繁的通话记录,其中6月17日通话2次(通话地点凭祥),7月3日通话3次。③潘福隆:手机号码135××××9277,用户名潘福隆,与周志刚使用的手机号码156××××8831在2018年6月17日有通话2次、在7月3日通话3次。④陈伟东:手机号码187××××0599,用户名农月花,与周志刚手机号码173××××6833有多次通话记录,其中2018年7月2日、3日各通话1次。⑤陆某1:手机号码137××××9896,用户名陆某1。2018年7月3日10:44与陆麒屹手机号码180××××3443通话1次。⑥吴定钦:手机号码159××××4361,用户名杨婵君。2018年6月19日与周志刚使用的手机号码156××××8831通话6次,通话地点为平顶山。 7.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陈伟东、吴定钦等4人的出入境情况。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桂A×××××车的所有人为陆麒屹,桂F×××××车的所有人为黄金凤。 9.银行流水,证实:①陆麒屹农行卡6228485018812191978,开户名陆麒屹,自2017年6月份起,与黄金凤(周志刚妻子)账户62×××78、周志刚账户62×××75、郑某领账户62×××75、陈伟东6228485018806700776有资金往来,其中,2017年7月1日转账黄金凤转入2.6万元,2018年5月20日郑某领转入10万元,同日陆麒屹转给周志刚2.4万元、转给陈伟东1万元;6月3日收到郑某领转入20万元,转给周志刚5万元、陈伟东5万元;6月15日收到郑某领转入5万元,次日转给周志刚4.62万元。陆麒屹农行卡6228485018001861571,开户名许彩娥(陆麒屹母亲),与周志刚7875#账户、黄金凤6878#账户有资金往来。②周志刚农行卡62×××75,开户名周志刚,与陆麒屹1978#农行卡资金往来情况同上。 10.辨认笔录及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①周志刚辨认出其供述中提及的“陆某2”就是陆麒屹;陈伟东辨认出其供述中提及的老板“阿某2”就是陆麒屹;章某辨认出2018年6月19日送货到普宁市、且送货时拍摄视频的光头男子为陆麒屹。②陆麒屹能够辨认出驾驶桂F×××××猎豹越野车拉运犀牛角和犀牛皮的是被告人周志刚;潘福隆能够辨认出“表老板”就是周志刚;陈伟东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拉运犀牛角、犀牛皮等违禁品的“阿纲”就是周志刚;章某能够辨认出2018年6月19日送货到普宁市、将货物搬运至章某车尾箱的较瘦、短发男子为周志刚;证人周某能够辨认出其在上石公墓接取货物的男子的照片,经查为周志刚。③周志刚能够辨认出帮越南老板将动物制品由中越边境拉送至凭祥市内交货的“小弟”就是潘福隆;陈伟东能够辨认出与“阿纲”接头、将涉案货物过驳到周志刚越野车上的男子就是潘福隆;证人周某能够辨认出找其帮拉货的侄子潘福隆。④陆麒屹能够辨认出和周志刚一起驾车拉运犀牛角和犀牛皮的“阿某3”就是陈伟东;周志刚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帮“陆某2”拉运动物制品的男子“阿某3”就是陈伟东;潘福隆能够辨认出和“表老板”一起接货的“小弟”就是陈伟东;证人周某能够辨认出其在上石公墓接取货物的男子为陈伟东。⑤陆麒屹、周志刚能够辨认出开白色小车来接货的女子为章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9日下午,我老公吴定钦让我到康来大酒店附近去接一批货物,我就开车到康来大酒店附近,看到有两辆“桂”开头的车辆,我问是不是过来送货的,就有一个光头的男子回复是的,之后那个光头的男子就打电话确认了我身份,就让旁边的一个年轻仔搬一箱货物放在我车后尾箱里面,那个光头的男子还在一边用手机拍我,问把货清点好了没有,是不是7个。那个拍我的光头男子,长的高高大大的,比较胖,40多岁,我可以通过照片认得出,另外那一个搬货的男子;还有那个搬货的男子比较瘦,30多岁,短发,身高170cm左右,看到相片亦可认得出。陈某跟做这个犀牛角是没有关系的,他是吴定钦的朋友,我只是听到过他的名字,并没有见到他本人。7月26日,缉私民警在广东普宁市康美药材城9栋105-106号荣升药材4楼的卧室里搜查出5个犀牛角,还有3块犀牛角碎块。 2.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见弟弟陆麒屹要开车出门,我问他去哪里,他说去崇左,我就说跟他车一起去崇左医院看我痛风的那只脚,然后坐上吴定钦的桂A×××××皇冠车,从凭祥万通物流园旁上友谊关至凭祥的免费高速,下高速后经过凭祥市政府广场,往凭祥至夏某的二级路走,在夏某高速收费站旁左拐走龙州方向。离龙州县城大约十几公里的位置堵车了,突然见有穿警服的人,把后面那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金色越野车的两个人给按倒在地,抓了他们之后,又把我和陆麒屹也给抓了,民警在桂F×××××的越野车上搜出了九纸箱东西,还有一根牛角。 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凌晨5时许,儿子潘福隆让我帮忙到卡凤往友谊关旧路的三岔路口看路,大概10时许,潘福隆通知我可以回家。据潘福隆称当天出的货是从1124界碑附近的码头,由越南工人从越南搬运进来,是一些犀牛角和动物皮,因当天有边防的车在,潘福隆让越南工人将货从码头搬进村里周某家附近的龙眼树下装上周某尾号800的面包车拉运。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早上6点左右,我侄子潘福隆找我帮他拉一些货,因为是亲戚,我也没有问拉什么货,就直接开其桂F×××××的面包车去帮他拉货,潘福隆让我开着桂F×××××面包车家附近的一棵龙眼树下等,到了7点左右,越南工人就把货物搬过来往我车上装,装好之后,潘福隆让我把车停在车库,等他通知。大概到10点多的时候,潘福隆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凭祥送货,他还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的货物放在副驾驶座的前面。之后我按照潘福隆的要求从卡凤上高速,再往上石的三级公路那边,开到上石公墓火化尸体的那个地方,看到有一部越野车停在那边,潘福隆就让我开到越野车旁边,之后就有两个男子从野车上下来,潘福隆也叫我下车和他们一起把货物搬到野车上,卸完货后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是什么货物,这些货物中有9箱货物是用纸箱包装的,包装的很严密,从外面看不到里面是什么货物,在搬运这批货物的时候闻到货物有点腥臭味,一箱大概有30公斤重,另外还有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货物当时我没有搬,只看到是个圆锥型的货物。我是后面看了电视才知道的,如果知道是拉这种货物是不会去拉的。我在今年6月17日也帮潘福隆拉过货,当时也是早上,具体几点记不清了,潘福隆叫我在米七屯的龙眼树下等着装货,装货地点跟7月3目这次是一样的,那天也是由越南工人从1124码头附近越南一侧搬过来一个纸箱,纸箱是用胶带缠好好的,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装好之后就开车到米七屯的入口处,当时潘福隆是在这里看路,我接上他之后就去了凭祥公墓那里去交货,接货的人跟7月3日那次是同两名男子,交货过程其一直在车上玩手机,也没有下车。 5.证人黄金凤的证言,证实:桂F×××××越野车是我买的,挂在我名下,2016年10月初买的,9月25号交了定金,然后10月就去签合同提车。是在广西龙州县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的,总共117800元人民币,加上贷款手续费和保险定金一起是121800元人民币。当时先交了6万多首付,分期付款3年,每个月还2289元人民币,是在工商银行贷款的。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陈伟东供述及辩解:2018年7月2日晚上8点“阿纲”打电话通知我去凭祥做工,运费按货物的重量算,80块每公斤。7月3日早上6点“阿纲”开车来我家接我,在车上他告诉我说这次做工先去凭祥,接了货以后走二级公路,去夏某,龙州,崇左,再从崇左高速路口去南宁明阳交货。大概9点多的时候我们到了凭祥,“阿纲”先去交警队那里处理开车违章,大概11点左右“阿纲”开始联系给我们送货的人,送货人说是犀牛皮已经到了凭祥,但是犀牛角还在越南,要我们先接皮那部分,“阿纲”觉得耽搁时间久有风险,不同意先接收犀牛皮,我们打算先等一等他们,等犀牛角一起到凭祥了,我们再一起去接这批货。大概12点多“阿纲”说送货人把货一起拉进凭祥了,我们就跟他们约好在凭祥去夏某二级公路的一个公墓那边驳货,我记得叫孝什么公墓,公墓大门旁边有一条小路,我们开进小路在里面的一块小空地等送货人,过了一会儿送货的面包车开进来了,车上有2个年轻男子,我们4个人一起把面包车上的货物过驳给到周志刚的车上。大概12点半装完货后我们就准备出发了,“阿某2”开他的黑色皇冠轿车在前面给我们看路,一路上“阿纲”和“阿某2”用对讲机讲话,确定前面是不是安全。一路上都很顺,一直到了龙州边界的时候,前面有辆货车着火了,有几辆救火车把路拦死了,我们走不了只能跟着“阿某2”的车后面等,再后面突然来了辆白色SUV下来几个警察把我们抓获了,事情就是这样。接货前周志刚一直在跟接货人谈接货的事,等我们接到货以后,我们就没有跟别人联系。我和周志刚家住的很近,从小就认识,每次有做工周志刚都会叫上我。我一共帮“阿某2”做过六、七次工,都是帮“阿某2”拉运一些货物去外地,我们去过南宁明阳和福建莆田,拉的货物有象牙、犀牛角和犀牛皮,具体数量我没有记。 “阿某2”是我和周志刚的老板,姓陆,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凭祥市人,40岁左右,170cm,偏胖,他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一切随缘”,“阿某2”的电话号码是187××××9108。我是在2014年左右认识“阿某2”,当时我们一起拉互市货,中间一直没有联系,到了今年3月份,周志刚找到我,问我愿不愿意跟他一起帮“阿某2”做事,我同意了。这一次“阿某2”在我们接货以后就开着一辆桂A×××××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帮我们看路。 看路是我们做工的说法,意思是帮助监视一块路段的执法车辆,如果有执法车辆巡逻查车,看路的人会在前方发信息给我们,我们就选择绕路或者找地方躲起来。 “阿某2”是做动物制品生意的,他每次找我和“阿纲”都是拉运一些象牙、犀牛角、犀牛皮那些东西,这次“阿纲”跟我说拉货的时候提到是牛角和皮。等到驳货的时候我看见有一件角型塑料袋包裹着的东西,应该是牛角,另外有九件纸箱,纸箱上面用了很多黄色胶带封死,纸箱上面没见有图案和文字,里面应该是皮,具体重量我不清楚。后来被你们带去海关,当场开箱对货物清点过磅的时候,我看见每一箱都有七、八块很厚的动物皮。 拉去南宁的货物都按每公斤80元算,拉去福建的货物都按每公斤200元算,货物拉到地方以后我和“阿纲”和“阿某2”三个人分这些钱。我帮“阿某2”做工得到的运费都是“阿某2”直接打到我农行的银行卡上,银行卡现在在家里,我不记得卡号。 每次拉货去南宁,所有人总的运费都是按货物重量算,犀牛皮是80块钱每公斤,犀牛角是1000块钱每公斤。每次货拉到南宁以后,得到的总运费减去路途中我们请工人、吃饭那些杂费,再除以一共4个人,得到的钱就是我的运费了,基本上每次运费有7000到10000元。 刚开始帮“阿某2”拉运走私犀牛皮、犀牛角的时候我没想到只要从凭祥拉去南宁,运费会这么丰厚,我也知道犀牛是珍惜保护动物,国家不让买卖的,“阿某2”做的货是违法的,但是想到只是帮“阿某2”把货物拉运去南宁,又没有直接去越南走私那些保护动物,就渐渐想开了,我现在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会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2.被告人吴定钦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日期不太记得了,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越南的“阿某1”。我加了“阿某1”的微信,我在微信里面备注阿某1的名字是“越南阿某1”,然后经常在微信里面聊天。阿某1在微信上问我,说他能够找到犀牛角,问我要不要?我说要,问他怎么送货给我?他说他可以找人从越南弄进中国来,然后再找人将货送到普宁交给我。过了几天,阿某1告诉我说他找到货了,他拍了照片发过来给我看,问我要不要。我看照片,一共是五个犀牛角和两个切割的犀牛角散件。我说要,问他价格是多少?他说一共是六万元人民币整。我同意了。 2018年6月19日,有人打电话过来说是“阿某1”安排送货过来的,我问他们到哪里了,对方说到刚到池尾收费站,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婆,说有一批货人家送过来,并且把对方的车牌告诉我老婆。后来我老婆就开着我家那辆白色起亚车去和“阿某1”安排的人对接,把货接回来。接到货之后她就把货搬到我们四楼的卧室里面放着。我回到家之后到卧室里面检查了货物,共有5个犀牛角小角和2个犀牛角切割件,我把其中1个犀牛角切割件切成2小块,并且用其中的一块磨了一点粉泡水喝,磨完之后马上又打包收起来了。 这些犀牛角是不能随便摆在外面给人看的,因为我也知道这些东西是违禁品,所以我就又把这几块犀牛角重新收了起来,我把5个犀牛角小角打包放在卧室衣柜里面;2个犀牛角切割件因为我切了一下,所以变成了3个切割件,我打包放在床底下。 具体怎么进来的我不知道,但是我长期从事药材生意,且经常到越南,我知道犀牛角正规途径是肯定进不来的。我本身有胃病,这些犀牛角用来磨水喝可以治胃病,所以我买这些犀牛角主要就是自己用。 我有个朋友叫陈某,在揭阳药监局上班,所以我当时留接货电话和接货人的时候,就把我的做工电话和“陈某”这个名字留给越南人“阿某1”,但是真正的接货人和手机号码使用人都是我本人,也就是说在我做工的这个环节中,陈某就是虚构出来的接货人,实际上去接货和联系的人都是我本人。因此这件事和真正的陈某没有任何关系的。 我的手机号码是不需要实名登记身份证的。接完这次货之后,手机和手机卡我都扔掉了。 (在庭审时,吴定钦辩称不是犀牛角不是跟越南人“阿某1”购买,而是帮“阿某1”保管。对其在侦察机关的供述,辩称笔录与原话有出入,当时签字是因为身体虚弱没看清楚就签字。) 3.被告人潘福隆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7月2日,越南人“阿姐”打电话给我,说有一批货要从越南进到中国来,问我接不接,接的话就直接跟“阿姐”雇请的码头工“恩哥”对接。当时我就说可以接,因为之前帮“阿姐”接过几次货了,所以比较信任她,就没有问她是什么货。没多久“恩哥”就打电话给我说“阿姐”这批货你接吗,我说已经答应过“阿姐”接了,“恩哥”告诉我这批货一共九件,由我来接货,每件付给我200元,一共是1800元,另外从码头接货出来到由我负责,我请了一个人卡凤路口看路,请了一个人在,我们三人每人的工钱是200元,一共就是600元。还有就是“恩哥”叫我帮他请一辆面包车来装货,拉到凭祥市区交给“阿姐”在国内的接货人“表老板”,面包车的运费是500元,“恩哥”答应我一次性付给我2900元工钱,我问“恩哥”是什么货这么值钱,接一件可以得200元,“恩哥”说别问那么多,你愿意就接,不愿意就找别人接。我见可以赚这么多钱就也不再问那么多了。答应了之后我就开始找车和看路的人,我找了我叔周某帮开面包车去接货,又找了两个看路仔,一个是我爸潘某在卡凤路口看路,另外找了一个绰号叫“老二”的人在友谊关看路。 2018年7月3日凌晨5点左右,“恩哥”打电话跟我说这批货已经到1124码头了,也就是米七屯边界的一个码头,叫我把人安排好,我说村头大榕树下面有边防的车停在那里,要他请越南工人把货直接背到我叔周某家门口附近装车,跟“恩哥”说完之后我就联系我叔说明这个情况,让他在家附近等,之后我联系“老二”,让他出发去友谊关看路,我跟我爸潘某也出发,我在米七屯入口处看路,我爸就去卡凤路口看路。大概7点的时候,越南工人把货物搬过来了,我叔就打开车门,越南工人就把货物往车上装,装货完毕之后,我就打电话问“表老板”把货送去哪里给他,“表老板”说他安排的车在凭祥市区个公墓里面,叫我把货送去那里交接,这样我就打电话告诉我叔叫他开车到村口带上我一起去上述地点交货。到了11点多,我和我叔在公墓里面交接货物,我当时在公墓里面看到了来接货的“表老板”和他一个小弟开着一辆车牌尾号是813的越野车在等我们,交接完毕,我就打电话给“恩哥”,告诉他货已经交给“表老板”了,“恩哥”说等“阿姐”付钱给他之后他再转给我。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货一共有9件,还有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的一个像牛角一样的东西,我问“表老板”这是什么,他说是牛角,我见他把这个东西放在副驾驶那个位置里,另外九件货,我也问他这是什么东西,他说是一些动物的皮。 我帮“阿姐”拉货比较多,具体次数已经记不清了,量比较大的几次,每次都是5、6箱货,这样的情况有三次,2018年3月至被抓之前我还帮越南“阿姐”拉过5、6次货入境,每次都是1到2箱货。在接这批货物之前,“阿姐”将这批货的件数和重量发到我的微信里面,在每件箱子的上面也写有每件的重量,总共有200多公斤。 我帮“阿姐”出货时“恩哥”和“表老板”有时候会给我打电话,我手机里面有存他们的号码,不过我现在不记得了,“恩哥”的号码在我的手机里面备注有一个“恩”字,“表老板”在手机号我记得尾号是“8831”。做工出货时,除了偶尔和他们手机通话联系外,主要还是用微信联系,我的微信昵称是“!”,“恩哥”在我微信里的备注是“度恩哥”,“恩哥”微信备注昵称前面还有几个越南文的字母,具体我不记得,“表老板”在微信里的备注就是“表老板”。 最近一次帮“阿姐”接货是2018年6月17号,因为这一次一次性帮“阿姐”接了10个犀牛角,所以印象比较深。 我是6月17号上午接到“恩哥”的电话,说有一箱货要我马上出,我当时还问一下什么货这么急,他说是角,叫我不要问那么多,我当时在家没事,就答应了,我当时联系了我叔去装货,我自己去米七屯的入口处看路,因为边防的车一直在我们村停着,所以我叫“恩哥”叫越南工人把货搬到村子里的龙眼树下,然后装上我叔的面包车,装好之后我叔就开车下来带上我,我们就一起将货拉去凭祥去夏某的路上的公墓那里交给“表老板”,交货的时候“表老板”打开这个箱子点了一下数量,箱子是黄色的纸箱,上面用胶带封住的,打开箱子,我看见这些角用红色塑料袋装的有3个,是比较大的长角,另外7个是比较小的,确认是10个之后就装上他开的猎豹越野车上了,然后他们就开车拉走了。 4.被告人周志刚供述及辩解:2018年7月1日我接到越南人“阿某1”的微信通知,说7月3日有货出,让我做好接货准备。7月2日“阿某1”联系我让我今天上午到凭祥接货,今天早上6点钟左右我和我的朋友“阿保”一起就从宝圩开车出发,9点多到凭祥,然后在凭祥等候送货人的通知,当时送货物人说皮已经到了,但是那个牛角没到边界,要我先接皮,我当时不同意,要他等牛角到了以后一起送下来,后来送货人在微信通知我说货到齐了,准备拉下去,大概11点左右送货人让我开车到凭祥煤气公司旁边天桥附近等候接货,同时在凭祥的“陆某2”也通知我让我开车去原来的地方接货,也就是凭祥往龙州旧路过天桥的路边的地方,我就开车到达指定的接货地点等候,大概等了10分钟左右送货的人开了一辆面包车来到了我的车旁边,然后我们两台车拐到路边的一条小路几百米远的地方,我就打开后备箱门,送货人先把一个角状型用塑料袋包装的物品放到我的副驾座位下,然后从面包车上的纸箱包装的货物搬到我的车后备箱上,装好货以后我就微信告诉了“陆某2”,“陆某2”就让我出发,我将车返回原路然后走国道夏某,到夏某高速路口的地方,“陆某2”指挥我走夏某街然后再走一条旧路往龙州方向走,到了龙州地界不远地方因为前面有交通事故堵了很多车,我的车也被堵在路上,大概中午一点多钟的时候就来了一辆车,下来几个警察把我们抓住了。后来警察又把在我前面的“陆某2”以及他的哥哥一起抓了,大概情况就是这样。送货是两个男子,一个是“小弟”,另外一个我不认识。我开的是一辆车牌为桂F×××××越野车,“陆某2”开的是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牌号是桂A×××××。 越南老板和“陆某2”跟我讲装运的是“皮”,但具体什么皮我没过问,另外还跟我讲还有一小件货,货送到凭祥以后我才知道是“犀牛角”。我每次拉货拉到什么地方“陆某2”或者越南“阿某1”都不会提前跟我说,今天拉货也是听从他的一路指挥,具体再拉往什么地方由他们临时通知,有时候到了吴圩才告诉我具体的目的地。我今天被抓了以后越南“阿某1”不知道我被抓了,还发了接货人的信息给我,具体是:“广东省普宁市新中药材市场康来酒店旁,陈某收,159××××4367。” 我是在2014年到凭祥开面包车拉互市货物时认识了凭祥的“陆某2”,当时“陆某2”也是和我一起在同一个车队帮一些老板拉互市的货物,后来“陆某2”做一些偏门的生意为了不被执法部门查到,让我开车作为前导车帮他看路和引路,也就是说在前面发现公安等执法部门检查都会通知后面拉货的车躲避,为了绕过边防检查站的检查,我们选择了走夏某、龙州,然后经响水到崇左上高速,我每帮他看一次路,路途远的他给我5000元工钱,路途近的给我2000至3000元的工钱。刚开始“陆某2”不让我知道他在做什么偏门生意,到了2018年三月份“陆某2”才跟我说拉的是一些"象牙"。也是今年三月份“陆某2”跟我说因为他装货次数多怕被执法部门盯上,让我出面和越南人联系有关接货、送货的事情,所以后来越南这边有货越南人就会直接在微信里或者电话和我联系,之后“陆某2”还让我开车帮他直接拉“象牙”或者犀牛角,他给我的工钱和费用比原来多了很多,我也同意。之后“陆某2”让我加越南的老板“阿某1”的微信,我和“阿某1”建立联系以后,每次有货让我拉的时候除了“陆某2”和我联系之外,越南“阿某1”也会直接微信联系我,告诉我什么时候有货出,“阿某1”还专门给在边界接货送到凭祥的送货人送来一台做工用的手机,我用这台做工机与他以及送货人、接货人联系,我还加了专门在边界接货送到凭祥的送货人“小弟”的微信,每次有“象牙”我都和“陆某2”、“阿某1”、“小弟”相互联系接货的时间、地点。后来除了拉“象牙”之外,还拉一些“犀牛角”以及像今天装运的这种动物的皮。 象牙大部分是锯断的,呈白色,有些是象牙制成某、半制成某,用编织袋包装在装进纸箱,犀牛角呈黑色,有大有小,呈圆锥体型,犀牛角是用塑料袋装,每次有1至3个,每次我在凭祥接到象牙或者犀牛角,我都会告诉越南老板“阿某1”有关象牙或者犀牛角的数量,有时候还会拍一个货物的视频发给他,有时候为了让象牙或者犀牛角更重一些,我会将象牙或者犀牛角泡一下水以增加重量。 我帮越南人联系、接运象牙、犀牛角所有的费用和工钱都是由越南人转给“陆某2”,“陆某2”才支付我应得的报酬。“陆某2”转账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这张银行卡账号是62×××75。“陆某2”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身高168cm左右,比较胖,短发,凭祥人,名字不懂,我平时称呼他“东哥”或者“陆某2”,他的微信昵称是“高山流水”,微信号是“wxid_d042xawmiu1m22”,他和我联系的做工手机号码是187××××4485,我平时和他联系都是讲当地的土话,我和他以及越南人“阿某1”还建立了一个三个人的专门做工的微信群 陈伟东,是我隔壁村的人,他是和我一起轮流开车准备把货拉到目的地,被抓时他坐在副驾驶座,他也是今年三月份开始和我一起开车帮“陆某2”在凭祥接受象牙、犀牛角等货物,陈伟东原来和我一样在凭祥拉互市货,“陆某2”当时也是跟我们两个人说叫我们帮他拉象牙和犀牛角等货物,不过陈伟东和越南人“阿某1”他们没有联系。 “阿某1”是越南代理人,河内人,是个男的,但是我没见过他本人,他的微信昵称是"OBAMA",微信号是"Nam_0984044444",他都用普通话和我联系,我在微信里的昵称是“奋斗”,陆某2的备注昵称是“高山流水”。 这个“群聊”就我们三个人。建立这个“群聊”就是方便我们帮“阿某1”接象牙、犀牛角和犀牛皮的联系。另外还有一个也是在越南帮送货到边界的越南女子,我也没见过她本人,我称呼她为"阿姐",我和她联系都是讲土话。 2018年6月19日到的广东,交完东莞货主的货之后我和陆某2就往普宁开,普宁离广州还有300多公里左右,我们快到普宁的时候我就和对方接货人联系,是个男子接的电话,当时对方告诉我说他不在,让我们在池尾收费站下了高速之后在路边等,他会叫人过来拿货。我们从池尾收费站下了高速以后开了几百米,将车停到路边的辅道上,我再次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等一会会有人来找我们接货,并让我们把车牌报给他,当时我把陆某2开的那台车的车牌号码告诉对方。因为“阿某1”交代我们交货的时候要把对方接货时的照片拍下来,我再次打电话跟对方说,最初对方不同意,但“阿某1”坚持要拍,最后对方也妥协了,我们在那里等了半个钟头以上,后来就看到一辆白色的小车开过来并停在陆某2那辆车的前面,从车上下来一名女子直接走到陆某2的车边,陆某2也下车和那名女子说了几句话之后,陆某2向我招手让我过去,我就直接从车上把货拿下来,那名女子就打开自己驾驶的白色小车的后备箱,我就把犀牛角交给她,那名女子拿到犀牛角以后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在这个过程中陆某2用手机拍了两个视频,陆某2把视频传给我以后我就把这两个视频发到我们三人群里,让“阿某1”看到。 犀牛角是用袋子装的,我把装犀牛角的袋子放到一个空的矿泉水箱里面,我交货时,把整个箱子搬到这名女子车上。 在普宁交货的时候我只和那名男子通过电话,我记得大概通了4、5次。2018年7月3日那个犀牛角和犀牛皮接货人的具体信息是“广东省普宁市新中药材市场康来酒店旁,陈某收,159××××4367”。接货人陈某我不认识,7月3日这个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与6月19日送到广东普宁的电话号码是同一个号码,这批货肯定也是上次那个货主的。 5.被告人陆麒屹的供述及辩解:别人一般称呼其“东哥”,我平常使用一部苹果手机金色苹果6S手机,号码是180××××3443,这个手机号申请了一个微信,微信昵称“江南秋丰”,微信号“wind_lkwook9qprtd22”,2018年3月或4月份的时候,我又办了一张移动手机卡,放在一部VIVO手机里,手机号码187××××4485,手机里还有一张越南卡,手机号码我不记得了,这个手机里面也有一个微信,微信昵称“高山流水”,微信号“wind_d042xawmiu1m22”。 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去越南看红木的时候认识一个叫“楠哥”越南人,认识之后我们经常聊一些生意上的问题,2017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楠哥”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头上有一些野生动物的货,问我敢不敢做到南宁,我跟他说我不敢做,但是我可以介绍人帮他做,我还说,我只从凭祥帮他做货到南宁,至于“楠哥”怎样把野生动物运到凭祥他自己想办法。当时“楠哥”听我这样说,就说那我再想办法吧。大概在2017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楠哥”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帮他做工的人经常出问题,欠了他很多钱,他想找我合作,我就问他从凭祥运输这些野生动物的货到南宁多少钱?“楠哥”说这些货物都是按公斤计费的,一公斤野生动物的货运到南宁给我80元的费用。如果价值高的货就多收钱,我因为不敢自己去运货,我就找了我以前一起开车拉客拉货的周志刚和他说了这个事情,他也同意一起做,我告诉周志刚可能要开长途车,要他多找一个人,后来他就找到了“阿某3”和他一起做,每次“楠哥”有货要出的时候,“楠哥”都会通知我或者是周志刚,再由我们一起在凭祥接受从越南过来的象牙、犀牛角或者一些野生动物的制品送到指定的目的地。 在凭祥装运用一辆车牌为桂F×××××的越野车装运,周志刚那辆车桂F×××××在前面看路,后来我这个车卖掉以后,就用周志刚这辆车装运,我用我的桂A×××××小轿车作为看路先导车,在前面看路,我们要绕开检查站,怕检查站的武警查出这种东西来,就开车走二级公路往夏某方向,到了夏某后,开到夏某到龙州的二级公路,到龙州后再走走往响水方向的二级公路,沿着这条二级公路一直到崇左,然后从崇左北或者崇左东上高速,走南友高速公路直接到目的地。 曾经送到过福建莆田、也送到过广东普宁、也有送过到南宁,交给接货人。准确数量我也记不清了。 越南“楠哥”将费用转到我在农行开的账户上,我们收取费用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来收取的,象牙还有动物皮。送到南宁市每公斤80块钱收取费用,犀牛角送到南宁市1000块钱每公斤,送到广东或者福建是2000块钱每公斤,赚到的钱除掉成本我和周志刚平分,我给他钱也是转到他的农行账户上。 周志刚是我在2012年在怀拉客的时候认识的,我们在弄怀、浦寨等客人的时候经常一起聊天,虽然他是大新人,我认识他的时候就已经在凭祥租房住了,他是个35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70cm左右,肤色偏黄,短发。他的微信号在我这边备注是“奋斗”,周志刚的手机号码是156××××8831。 我记得大概今年3月份我和周志刚一起从友谊关出去到了越南河内,当时是“楠哥”在越南接待我们。当时我就介绍他们认识,并让“楠哥”和周志刚互相联系发货和收货的事情。“阿某3”的姓名叫陈伟东,他是周志刚请他做工的,今天你们抓到我们的时候他坐在副驾驶上,是大新人,3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65cm左右,他的微信在我这里备注是“旺仔”。 “楠哥”是越南河内人,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170CM左右,偏胖,留短发,他住在越南河内BiSS超市附近,他在我手机里微信备注是“OBAMA”,他的手机号码是0984044444,他也是做红木生意的,后来做这些野生动物的事情,是帮一些中国老板做代理转关。但具体是什么中国老板我不清楚。 2018年6月16日,“阿某1”在群里说有一批货要接,要求我们6月19日送到,我问“阿某1”有多少货,价格多少,“阿某1”说一共10个犀牛角,价格给我4万元,我跟他说4万不好听,叫他多给我3000块,“阿某1”同意了。“阿某1”安排的送货的人将货送到凭祥直接和周志刚对接,由周志刚去接货,接货的地点为凭祥市的公墓那里,接到货之后,按照“阿某1”的要求给这批犀牛角过磅,过了磅再泡水。6月18日,我和周志刚各开一辆车出发将货送去广东,我是开的丰田皇冠车在前面看路,周志刚开的猎豹车拉货在后面,我们走凭祥往夏某的旧路,再走龙夏二级公路去龙州,经过响水在崇左上高速往南宁,经过岑溪到东莞交货,按照“阿某1”的吩咐,在东莞交了三个犀牛角长角,另外的7个小的犀牛角是送到广东普宁交货的。 我们在东莞交完货之后就去普宁了,我们快到池尾收费站的时候,周志刚给接货人打电话,接货人说让我们下池尾收费站,在收费站附近找个地方等,接货人说安排人过来拿货,叫我们把车牌号码发给他,我们把车牌发给他之后就在那里等。我们等待的时候很着急,因为有货在车上,所以就让周志刚打了好几个电话催他们,等了大概半个钟头,就看到一辆白色小车开过来停在我的车前面,车上下来一名女子直接走到我的车旁,她问我是不是广西那边过来帮“阿某1”送货的,我说是,我告诉她货在另外一辆车上,她就走去周志刚车那边拿货,周志刚当着这名女子的面打了一个电话给接货人,经过确认之后,周志刚才把货交给对方。因为“阿某1”交代我们要拍交接货的视频,所以周志刚就打给“阿某1”发过来的接货人的电话,说要把照片拍下来,起初他不同意,由于“阿某1”坚持要拍,接货人最后也同意了,视频是我拍的,当时拍到的情况就是周志刚打开后尾箱,将货从自己车上拿下来放到这名接货女子的白色小车后尾箱里,我边拍边说她拿到货了,全部拿上车了,收到货我就撤了,我还问这名女子点货了没有。视频一共拍了两段,我把两段视频发给周志刚,后面周志刚再把视频发到我们的三人群里面。 因为本来“阿某1”交代我们送货到普宁的时候要把货款带回去给他,后来“阿某1”在群里面说接货人没有现金给,要等接货人接到货之后再把钱转给他,“阿某1”怕收货人收到货之后不给钱,所以就让我们把交接货的情况拍下来,防止收货人赖账。 7月3日11点多的时候,周志刚给我打电话说货已经收到了,我就开桂A×××××车开车到凭祥至夏某的二级公路去看路,到了夏某高速路口的时候,拐到夏某至龙州的二级公路,车开到夏某至龙州二级公路过了八角乡的时候,有一辆消防车辆正在掉头,挡住了去路,前面也因为修路,施工员也挡住前进的道路了,我就从消防车辆的右侧绕过去,不久后周志刚驾驶拉货的车开到我的车后面,堵了5分钟左右,就看到一辆白色的本田车过来,一下出来了几个穿警服的人把我和周志刚开的两辆车控制了,还把我、周志刚、“阿某3”陆某1一起抓获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周志刚的猎豹小型越野车,车牌号是桂F×××××,车上拉了犀牛角一根,犀牛角是一个尖尖的锥形角状物,重量是5公斤多,另外还有一些野生动物犀牛皮,都是干的,一共9箱,重量是270多公斤。这些货物都是从越南拉到边境,“楠哥”找人送到凭祥来的。 我主要是看路、扫路,也就是看在前方是否有执法部门检查或者设卡,通知拉货的车辆行驶路线,做这个事情“楠哥”还给我一些钱,我买了两部对讲机,后面也被扣了,如果前面有情况,我就用对讲机通知周志刚改变行车路线,另外,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我还与“楠哥”联系收取做工的费用,之后我和周志刚再分;周志刚在有货物要做的时候,“楠哥”会主动联系他,他就根据“楠哥”的安排,与从越南把货物拉到凭祥的人联系接货地点,接到货物后,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路;“阿某3”是周志刚雇请的,就是帮搬货和开车,他的工作都是周志刚安排的;我哥陆某1没有参与这个事情,他是跟我到崇左看病的。 这些货都是从越南拉到边境,然后由“楠哥”找人送到凭祥来的,我估计是从米七入境的,今天的送货人我没见到,但是面包车送过来的。 (四)鉴定意见 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18〕197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签字的鉴定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缴获的1个疑似犀牛角和272.7千克疑似犀牛皮,经原样提取犀牛角、提取5份犀牛皮样品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犀牛角和其中一块犀牛皮样品被鉴定为白犀,所有其余犀牛皮样品检材为扩增出符合测序分析需求的模板DNA,故无法确定其物种。白犀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Ⅰ或附录Ⅱ的物种。上述鉴定意见已经依法告知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 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动鉴字〔2018〕554号”鉴定文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鉴定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1)本案缴获的121块疑似犀牛皮,经提取13块样品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经刮取送检的疑似犀牛皮的组织少许作为实验样品,共计13份实验样品,提取13份实验样品中的基因组DNA,选用线粒体12srRNA基因的通用引物对实验样品进行PCR扩增,经序列测定和比对分析,结果确定:13份疑似犀牛皮实验样品的序列均与白犀(Ceratotherimumsimum)的序列同源性达到99%。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版)规定犀科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Ⅱ的亚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Ⅰ。 3.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动鉴字〔2018〕616号”鉴定报告,样品损耗证明,关于动鉴字〔2018〕第616号报告中涉案白犀角、黑犀角的个数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鉴定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1)2018年7月26日缴获的8块疑似犀牛角,①7号样品为哺乳纲(MAMMALIA)奇蹄目(PERISSODACTYLA)犀科(Rhinocerotidae)黑犀(Dicerosbicomis)的角块。②1号、2号、3号、4号、5号样品均为哺乳纲(MAMMALIA)奇蹄目(PERISSODACTYLA)犀科(Rhinocerotidae)白犀(Ceratotherimumsimum)的原角;6号、8号样品均为哺乳纲(MAMMALIA)奇蹄目(PERISSODACTYLA)犀科(Rhinocerotidae)白犀(Ceratotherimumsimum)的角块。(2)本次鉴定样品损耗共计11.1克。(3)上述鉴定意见已经依法告知被告人吴定钦、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及章某。 4.崇价认字〔2018〕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2018年7月3日缴获的犀牛皮121块,经送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上述鉴定意见已经依法告知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 5.崇价认字〔2019〕01号、02号、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送检的白犀牛角一只(原角,重5.5559千克)重新认定价值为1388975元;送检的黑犀牛角一块(原角,重0.5467千克)重新认定价值为136675元;白犀牛角原角5块,共重1.9033千克,重新认定价值为475825元;白犀牛角块2块,共重0.5941千克,重新认定价值为148525元,两项合计为624350元。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潘福隆从凭祥市米七屯1124界碑附近偷运货物入境线路方位图、潘福隆于某刚在凭祥市孝溢公墓过驳装车位置方位图、潘福隆指认照片、潘福隆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抓获现场照片,证实:本案2018年7月3日缴获的走私物品的上货点、装货点、过驳点的位置及周边情况。及抓获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陈伟东,缴获涉案犀牛角和犀牛皮的现场。 2.提取样品笔录,附海关涉案财物取样记录单,取样视频光碟,证实:侦查人员将2018年7月26日缴获的5个疑似犀牛角和3块疑似犀牛角切割件全部提取作送检材料,当场用物证袋封存;侦查人员从2018年7月3日缴获的9箱疑似犀牛皮中,随机从5箱疑似犀牛皮中各抽取一小段作为送检样品,当场进行封存,编号为1-5号,样品分别净重分别为0.966千克、0.2119千克、0.2775千克、0.2437千克、0.243千克,疑似犀牛角为整件提取。 (六)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1.鉴定事项确认书、南宁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南缉刑鉴电字〔2018〕231号-238号”、“南缉刑鉴电字〔2018〕249号、250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电子证据光碟,证实:本案缴获的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的8部手机,及吴定钦、章某的2部手机进行电子证据的提取。 2.周志刚等人微信聊天视频、图片提取光碟,证实:章某驾驶车牌号为粤V×××××的小轿车接取一个矿泉水纸箱放入车尾箱。 吴定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吴定钦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吴定钦患有高血压、胃炎、腰椎突出等疾病。对该份证明书的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但认为跟本案定罪量刑无关。 针对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提出的与证据有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吴定钦当庭翻供,辩称不是跟“阿某1”购买犀牛角而是为其保管,且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与原话有出入,当时签字是因为身体虚弱没看清楚就签字的意见。经查看审讯录像,侦查机关在审问吴定钦时,其精神状态良好,侦查员在念完笔录后,一再询问是否与其说的一致,吴定钦给予肯定回答。过程中吴定钦与侦查人员有说有笑,看不出身体有何不适;其次,从吴定钦对犀牛角的处置看,如果是替人保管,不可能马上将其中的一块犀牛角切割并磨粉泡水喝;第三,从“阿某1”与陆麒屹、周志刚的聊天记录看,吴定钦就是货主,且原本“阿某1”叫陆麒屹和周志刚跟吴定钦要二十万元后才交货,但由于吴定钦不在普宁,所以陆麒屹和周志刚没有拿到钱就交货。吴定钦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同理由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在吴定钦家中被查获的动物制品不能证实为陆麒屹等人2018年6月19日所送的制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定钦在侦查机关供述中明确提到“阿某1”跟他讲送出来的一共是五个犀牛角和两个切割的犀牛角散件,陆麒屹、周志刚交给吴定钦妻子章某时说的也是7件,章某也证实接货时听到陆麒屹他们讲的也是7件货,吴定钦、章某其后也没有到别的地方要过同类的货,接触过货物的当事人对吴定钦家中被查获的动物制品为陆麒屹等人2018年6月19日所送的制品均没有异议,完全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对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涉案物品鉴定依据的法律是否失效,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属参照执行的文件,并非强制性文件,因此对犀牛皮的鉴定,鉴定单位根据检材的形态学特征,在初步判断检材来源于同类动物皮块的基础上,从检材中抽取13块皮块进行鉴定,并不违反程序;关于对犀牛角的鉴定问题,国家林业部颁布的《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为特殊规定,且仍继续有效,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此为依据重新对犀牛角价值重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犀牛皮的价值鉴定问题,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崇价认字[2018]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在价格认定的依据中列举有废止的林业部规定,但其实质核定中,依据的是国家林业部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属于列举瑕疵,对价值认定没有影响,结论符合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方便,运送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吴定钦向走私人收购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吴定钦、陈伟东的行为均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为走私犯罪的共犯。潘福隆雇请他人为走私罪犯将涉案货物从中越边境转运给陆麒屹等人,陆麒屹、周志刚、陈伟东在接到潘福隆运送的货物后,长途运输至广东交给吴定钦等货主,在整个走私活动中均起到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伟东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吴定钦作为买方,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单独构成本罪。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吴定钦为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定钦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的封存、保管、提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对涉案货物提取、封存过程中,均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拍摄视频随案移送,无违反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庭审中,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陈伟东有坦白情节,吴定钦没有坦白情节,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决定给予陆麒屹、周志刚、潘福隆从轻处罚,给予陈伟东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麒屹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30年7月2日止。) 2、被告人周志刚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 3、被告人潘福隆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4、被告人吴定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5、被告人陈伟东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扣押的陆麒屹桂A×××××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手机2部(VIVO、iPhone各1部)、人民币现金8050元、对讲机1个;周志刚的手机3部(NOKIA1部、Zphone2部)、对讲机2台,潘福隆的手机2部(乐视、ViVoX21各1部),吴定钦的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犀牛皮272.7千克、犀牛角8.6千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邓智勇
审 判 员 农 伟
审 判 员 方春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叶国华
书 记 员 陆周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法信超链:国家法律3篇案例836篇期刊435篇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第九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