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2民初1980号
原告:李包云,男。
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王广利。
原告李包云与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李包云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包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包云负担。
审判员 郭 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帅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