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1民初1120号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江南水乡景园****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4732G。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东盛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764104。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盛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宁夏天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玉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