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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行审426号

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跃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82行审42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汝州市云禅大道与丹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4099。法定代表人杨景山,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帅飞,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穆长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跃辉,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生,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立案调查查证“刘跃辉于2017年在温泉镇连庄村南部,承包连庄村及陈寨村陈渠自然村集体土地约500亩,用于蔬菜、瓜果种植,因无临时存放及分拣场所,农产品损耗严重,就在承包地西北角连庄村集体地内搭建临时彩钢棚两座,用于蔬菜分拣、临时存储及农机具存放,2018年2月开始动工,现彩钢棚已建成。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温泉镇连庄村南部,四至为:东至集体地,西至生产路,南至集体地,北至集体地,北棚:东西16米,南北4米,占地面积64平方米,南棚:南北30米,东西3米,占地面积90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154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不符合汝州市温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跃辉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225号处罚决定“1、责令刘跃辉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基本农田退还给温泉镇连庄村民委员会;2、限刘跃辉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处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80元”。本决定向被执行人刘跃辉送达后,被执行人刘跃辉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刘跃辉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刘跃辉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225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张海民

审 判 员  郭俊利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