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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执2067号

李海荣与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海荣;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荣,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解放大道**丹水国际**。

法定代表人:郭庆福。

委托代理人:许刚(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海荣与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特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3190.0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冻结银行帐户,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有效执行财产,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

书记员 陈颢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