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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2322号

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根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根山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2322号

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西经八街**。

法定代表人:唐继财,总经理。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根山庄。。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陈明亮,总经理。

原告聊城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根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聊城露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3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期投入资金9440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啤酒专卖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青岛系列啤酒,并投入15万元,被告保证完成任务11000件。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格支付货款,也未完成任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货款并按未完成的任务量比例返还投入的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根山庄系个体工商户,因歇业于2019年3月7日被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