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航宇,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温韶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航宇与被执行人温韶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温韶基应偿还借款本金24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邹航宇,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1元。因被执行人温韶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航宇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温韶基名下的粤A×××××号牌车辆,因该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查扣,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查封期限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它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