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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3260号

王占方、梁恩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占方;梁恩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260号

申请人:王占方,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

申请人:梁恩超,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申请人王占方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恩超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占方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提供7万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王占方名下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梁恩超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和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