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戴荣斌,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任素华与戴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戴荣斌名下有位于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荣斌所有的位于[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
书记员 薛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