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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2执729号之二

任素华、戴荣斌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任素华;戴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戴荣斌,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任素华与戴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戴荣斌名下有位于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荣斌所有的位于[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

书记员 薛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