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8833号
原告:张翼,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第**。
法定代表人:刘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元恺
书 记 员 王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