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294号
原告:朱新亮,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单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单县舜师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县长。 原告朱新亮因诉被告单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上级法院批准,确定在菏泽市辖区内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移交成武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楚 军
审判员 庞 宠
审判员 岳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