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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行初294号

朱新亮、单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朱新亮;单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294号

原告:朱新亮,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单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单县舜师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县长。 原告朱新亮因诉被告单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上级法院批准,确定在菏泽市辖区内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移交成武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楚 军

审判员 庞 宠

审判员 岳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