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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5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某某;贺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执行人贺某,男,1986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贺某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某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六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某拥有车辆的信息。另贺某是单位正式职工,其有工资收入,目前已冻结被执行人贺某的工资账户,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通过强制已扣划住房公积金19900元,已被申请人何某某领取。于2019年3月12日向常宁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亦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贺某金融理财产品、收入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的情况,于2019年3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和证券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在2019年6月3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已对被执行人贺某适用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卫成执行员  白伟军执行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英打印责任人:王英校对责任人:周卫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