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申5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瑞,女,1974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0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延恒
审判员 刘天霜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庄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