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477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31498。
负责人:康扬,该行行长。
被告:朱秋香,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告朱秋香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99975.15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99975.15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朱秋香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翠青
人民陪审员 梁荣豪
人民陪审员 刘长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祎姗
书记员李伟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