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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刑初286号

韩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韩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1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曹县,住曹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检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书霞、被告人韩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6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韩建酒后驾驶鲁R×××××小型汽车沿德商路曹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商路与105国道十字路口北200米处,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韩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过程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韩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韩建自愿预交罚金4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预交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韩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竑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