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2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惠滢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卜鼎成,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卜鼎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陕01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 132734.9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律师代理费3233元,诉讼费3598元及案件执行费25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卜鼎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幢XX室的房产一套,合同号:Y16066085。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