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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1856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卜鼎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卜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2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惠滢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卜鼎成,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卜鼎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陕01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 132734.9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律师代理费3233元,诉讼费3598元及案件执行费25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卜鼎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幢XX室的房产一套,合同号:Y16066085。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