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观亮,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执未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观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奉果、王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观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3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李观亮酒后无证驾驶鲁AD××××小型轿车沿本区清照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福康路路口南侧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民警遂将李观亮带至章丘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检测,被告人李观亮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5±8.2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李观亮于2019年2月28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观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二张,归案记录,查获经过,检测设备现场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观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观亮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被告人李观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观亮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观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观亮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观亮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观亮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观亮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李观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