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5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B。
负责人:陈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宇,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郭运久,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42************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4E(1-1)。
法定代表人:谢登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3U。
负责人:常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运久、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本案诉争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婉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可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