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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852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郭运久、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郭运久;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5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B。

负责人:陈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宇,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郭运久,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42************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4E(1-1)。

法定代表人:谢登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3U。

负责人:常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运久、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本案诉争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婉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可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