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9民初922号 原告郭政,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明祥园19号楼3单元2401 被告许江萍,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住址四子王旗供济堂镇乌兰淖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政诉被告许江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许江萍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全部退还原告郭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乔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