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929民初922号

郭政诉许江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政;许江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9民初922号 原告郭政,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明祥园19号楼3单元2401 被告许江萍,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住址四子王旗供济堂镇乌兰淖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政诉被告许江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许江萍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全部退还原告郭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乔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