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570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传,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0115-6,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吕福祥。申请执行人刘书传与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84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书传工伤赔偿款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宝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335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坐落在兴化市临城镇三王村兴泰公路东,本院已予查封。该不动产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川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坐落在兴化市临城镇三王村兴泰公路东,本院已予查封。该不动产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