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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

张腾、谢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2-05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腾;谢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 (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腾与被执行人谢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猛(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在你处支付宝账号20×××78的存款19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批准人 经办人李世强 此联入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腾与被执行人谢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猛(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在你处支付宝账号20×××78的存款19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裁定书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李世强联系电话:180××××3099 本院地址:砀山县砀城镇政务新区砀山县人民法院 邮编:23530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被执行人谢猛(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在我处支付宝账号20×××78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此复 二〇一九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1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腾,女,199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集体户光明小区****。

被执行人:谢猛,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腾与被执行人谢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猛未履行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猛在支付宝账号20×××78内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世强

审判员张林霞

审判员王伟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