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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9240号之一

崔同彬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同彬;北京昆仑华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同彬,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贾立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昆仑华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20。法定代表人竹青,执行董事。崔同彬与北京昆仑华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3.39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