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陕0522民初161号

陈某某与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某某;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2民初16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锋,男,系原告陈某某之子。

被告: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潼关县代字营乡北洞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新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