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2民初16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锋,男,系原告陈某某之子。
被告: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潼关县代字营乡北洞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潼关县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新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