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2122民初1057号
原告: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北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添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柯克亚。
法定代表人:申洪宪,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系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翩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