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470号 移送执行部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部门。
被执行人:张福桃,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张福桃与原告慕屹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对其诉讼费人民币9050.8元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一、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福桃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银行存款,已扣划人民币97.34元;
二、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福桃名下财付通账户[email protected]内余额,已扣划人民币235.99元;
三、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福桃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5×××66账户内余额,已扣划人民币1177.64元。此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1510.97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续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素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