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稿拟稿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广福,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于阳谷县红星花园回迁楼**。
被执行人:张立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李台镇政府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徐广福与被执行人张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广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9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敏的工资账户,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成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