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5执687号

徐磊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康焕芳;徐磊;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康焕芳,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北京天园安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1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磊,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康焕芳申请执行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焕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给付劳务费39000元、案件受理费83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焕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康焕芳申请执行的劳务费39000元、案件受理费83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康焕芳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焕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康焕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焕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徐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